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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76 條

公路法|第 76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者,公路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檢驗、換照或發照。電車已領有牌照者,吊銷其車輛牌照。 電車未投保責任保險而行駛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罰則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者,公路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檢驗、換照或發照。電車已領有牌照者,吊銷其車輛牌照。 電車未投保責任保險而行駛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公路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公路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公路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公路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公路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