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78-1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