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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78-1 條

公路法|第 78-1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電信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公路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公路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公路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公路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公路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