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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 13 條

電信法|第 1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內容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法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電信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電信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電信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電信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電信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電信法-第 16 條(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