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1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