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1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