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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Article 56

Telecommunications Act|第 56 條|通訊|법|시행 중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최종 개정: 2013-12-11

내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벌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관련 법규 조문 - Telecommunications Act

  • 公路法 - Article 77-1(第 77-1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65(第 65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56-1(第 56-1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57(第 57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58(第 58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59(第 59 條)
  • 電信法 - Article 60(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