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communications Act|第 59 條|通訊|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13-12-11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