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62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或交通部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為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