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 6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