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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 64 條

電信法|第 64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3-12-11

內容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罰則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法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電信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電信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電信法-第 56-1 條(第 56-1 條)
  • 電信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電信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電信法-第 59 條(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