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12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