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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 14 條

商港法|第 14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逕行清除;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港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商港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商港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商港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商港法-第 15 條(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