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17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