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59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