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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 59 條

商港法|第 59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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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商港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商港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商港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商港法-第 57 條(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