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43-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