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43-2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