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43-3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特種飛航,或發射緊急求救訊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