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47-4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