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90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九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器依租賃、附條件買賣或借貸而使用者,關於前條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或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附條件買賣、租賃已登記,除所有人有過失外,由承租人、附條件買賣買受人單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