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93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九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