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06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