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08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