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10-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