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13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製造廠或維修廠因其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第一百十條之罪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