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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第 118-1 條

民用航空法|第 118-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罰則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 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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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101-1 條(第 101-1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101-2 條(第 10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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