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70-2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