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33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