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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 34 條

醫療法|第 34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具合法憑證,設置必要之會計紀錄,符合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應保存之。 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社團法人除適用前述規定外;其會計制度,並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醫療法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醫療法人對於前項之命令或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醫療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醫療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醫療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醫療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醫療法-第 35 條(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