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91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