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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1 條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1 條|醫事|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前項書面同意,最近親屬得以一人行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一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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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1 條(第 1-1 條)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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