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9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