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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國民健康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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