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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國民健康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藥物,...

📝 內容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藥物,指依本法提出申請,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罕見疾病者。
本法所稱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指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主要適用於罕見疾病病人營養之供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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