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1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進行。 主管機關於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時,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