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4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罕見疾病藥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藥物許可證,不得製造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