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5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14
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