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