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 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