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