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食品藥物署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及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