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 44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02-15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