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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菸害防制法-第 30 條

📜
法律名稱
菸害防制法
📋
條款號
第 30 條
📂
分類
國民健康
📍
Hierarchy Path
第 七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4-03-22 最後修訂: 2023-02-1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 內容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 罰則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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