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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1 條(第 61-1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2 條(第 61-2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