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