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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 61-1 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1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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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2 條(第 61-2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