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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