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