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