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4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