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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高金額之部分。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