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8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