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罰則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1 條(第 80-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2 條(第 80-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第 84 條)